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由设区的市级安监局的培训机构负责。
中央直属企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级安监局的培训机构负责。
安监局的职责如下:
1、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能;
2、拟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
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
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
6、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7、负责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9、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10、组织、督促各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及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扩展资料: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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